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二)已登記的抵押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清償的;
(三)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壹百九十四條* *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的順序和所擔保的債權數額,但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的變更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有財產抵押,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抵押順序或者變更抵押的,其他保證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但其他保證人承諾仍提供保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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