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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續期程序

這裏所說的不動產抵押的約定期限,實際上是被擔保的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因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債務,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

主債權履行期屆滿時,無需立即申請延期登記。因為抵押權作為壹種物權,只能因債務的履行、抵押權的行使或抵押物的滅失而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司法解釋並未認定抵押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兩年後無效,但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受清償時,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等方式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許多人可能會通過訴訟程序行使這壹權利。如果人民法院不支持這壹訴訟請求,抵押權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

因此,延期登記應在此期限屆滿前辦理。這種登記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如變更主債權的履行期限,或通過償還貸款作為新的債權重新設定擔保。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

房地產抵押是抵押當事人之間獨立的民事行為。當約定的房地產抵押期限屆滿時,由抵押當事人決定是否延長登記,選擇行使抵押權,或既不延長登記也不行使抵押權。註冊機構對此既不幹預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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