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問題的批復》明確批復。被執行人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在依法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如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6)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但我們壹般認為,在執行手段用盡的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同時符合上述條件,我們可以扣他的公積金。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