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後,異議人有權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分配方案作出後,債權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其他債權人對該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壹、2009年2月,金湘公司因與湘吉公司出資款糾紛壹案,向襄城區法院提起訴訟,並對湘吉公司的財產申請保全。襄城區法院於2月20日向湘西自治州國土資源局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了湘吉公司州國用(2004)字第0694號土地(下稱“案涉土地”),2011年2月14日續封至2012年2月14日,2012年4月26日再次查封。
二、2011年農行吉首市支行與湘吉公司貸款糾紛壹案判決也已生效,進入執行程序。2012年5月16日,湘西中院執行局向金湘公司送達了對湘吉公司財產分配方案,認為農行吉首市支行的抵押權優先受償,該分配方案確認金湘公司的分配金額為零。2012年9月20日拍賣湘吉公司案涉土地,所得案款4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