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相關申請人的要求並持有證明; 1)轉業軍人 2006年1月1日後退役的本市城鎮復員轉業軍人並持有部隊發給的《復員證》和市民政局發放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或市、區軍轉幹部部門出具的符合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條件認定證明和《轉業證》、《軍轉幹部自主擇業證明》; 2)登記失業人群 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本市農村勞動力並持有《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就業失業登記證》); 3)高校畢業生 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及畢業後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持有《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公***服務卡》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標註“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標示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或者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或合夥經營項目的營業執照; 2.無不良信用或其它經濟違法行為記錄; 3.有自主創業或合作經營的項目,在本市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壹定的自有資金,項目具有較好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和還本付息能力; 4.持有2006年1月1日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或合夥經營項目營業執照,並在經辦銀行開立賬戶; 5.具有可作抵(質)押的不動產(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廣州地區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的不動產)或由本市戶籍自然人提供反擔保措施(合夥經營只采取不動產抵押的,除提供合夥人名下房產抵押作反擔保外,還可各自提供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自然人***同為合夥經營項目作反擔保);為貸款做反擔保的本市戶籍自然人,必須是在本市財政撥款單位工作或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且月工資收入達到2000元以上的在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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