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階段性擔保的概念
階段性擔保源於商品房預售。銀行在辦理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時需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的主要原因是,雖然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畢竟買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產權,銀行也未取得所購房屋的正式抵押。銀行在獲得正式抵押貸款之前,需要經過預售商品房竣工、購房人取得預售房屋所有權、銀行完成預售房屋抵押登記等階段,因此銀行在成功獲得正式抵押貸款之前存在壹個未知的時間狀態。
2.階段性保障和全額保障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保證期
比如貸款期限3年,整個擔保期限超過3年,階段性擔保在3年內的某個時間。比如房產證抵押前,抵押貸款由開發商擔保,屬於階段性擔保,然後是房產抵押。
2.風險是不同的
比如銀行裏的貸款擔保是開發商為貸款人擔保的,而有的開發商提供的擔保都是擔保。與定期擔保相比,整體擔保風險相對較大。
綜上所述,委托第三人作為經濟擔保,保證公民在負債時的償還能力,但保證人並不總是願意承擔這種高風險責任,所以保證人可以選擇在壹定期限內承擔責任,而不承擔任何代為償還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