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清理遺產並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繼承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
實施與遺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必要的遺產應當留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將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