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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免責的六種情形及七種例外

法律分析: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1)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3)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4)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5)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6)保證合同因主合同當事人單方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保證責任免除的例外情形:(1)政策性破產企業債務被核銷並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最高額保證中,單筆交易的效力不影響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效力;(3)商業銀行在貸後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4)新貸與舊貸系同壹保證人的,保證人需承擔保證責任;(5)保證人變更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未與原保證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證責任;(6))保證人所作保證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響不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亦不影響保證合同效力(7)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免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壹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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