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認為,保證金額和保證範圍是兩個含義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擔保的數額決定了優先債權的數額,擔保的範圍控制著優先債權的內容。兩者之間的適用關系應該是,擔保範圍必須受到事先確定的擔保金額的限制。只有厘清以上兩個概念,擔保法律制度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壹、導言:壹個案例
甲公司以丙公司名下的廠房土地向乙銀行申請貸款,經評估,廠房土地價值為654.38+00萬,抵押率為70%。於是B銀行借給A公司700萬(擔保債權金額也是抵押登記金額),並與C公司約定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訴訟費,借款期限為壹年。某公司貸款逾期後,經過訴訟,本息加上訴訟費用共計780萬元。問:(1)B銀行對A公司的債權有多少?(2)B銀行的優先級是什麽?
這個案例展示了中國大多數商業銀行在委托抵押貸款時最典型的操作模式。其實並不復雜,法律關系很明確,就是B銀行對A公司的債權是780萬,但優先受償權只有700萬;另外80萬元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不能從抵押物的變現金額中優先受償。
但在中國的實踐中,銀行普遍認為自己有權接收抵押物變現所得的全部債權。具體到本案,B銀行對A公司的債權是780萬,優先受償權也是780萬。如果銀行的上述認定是基於自身利益或者對法律不精通,還是可以被我們理解的。但令人驚訝的是,通常法院也會支持銀行的申請。這其中的原因實在令人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