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相關信息:相關案例* * 185司法解釋* * 1地方性法規***1。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相關信息:相關案例***45個司法解釋***3個行業規範***4個。
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相關信息:相關案例***59部委法規* * 1地方法規***2行業規範***4。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相關信息:相關案例* * 16部法規* * 1行業規範***3。
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
相關信息:相關案例***32行業規範***4。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有權拒絕強制其為他人提供擔保。
相關信息:相關案例***3部委法規***1。
第十二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壹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有義務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清償其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