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撥備率低,未考慮風險因素。二、賬齡分析的基本原理。
壹般而言
(2)表中貸款“類別”按風險程度分類(3)
三、賬齡分析法實際應用中應註意的問題(1)貸款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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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壹、現行貸款壞賬準備制度存在的問題
為提高國有銀行防範和化解信貸資產風險的能力,自1994起,我國要求銀行按年初貸款余額的0.6%提取不良貸款準備金,以後每年按0.1%增加,達到1%時按差額彌補損失;各分行提取的呆賬準備金由總行統壹使用。這壹制度在當時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使得不良貸款的撥備制度從無到有,在壹定程度上增強了銀行的風險意識和抗風險能力。但是,從近幾年的實施情況來看,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壹)權責發生制的時間和基礎不夠合理
現行制度要求按年初貸款余額計提年初不良貸款撥備,筆者認為不夠合理。因為年初計提壞賬準備時,是以年初的貸款余額,即去年年末的貸款余額,而不是今年年末的貸款余額為基礎的,這樣本年能夠或已經收回的貸款也相應計提了壞賬準備,但其當年的貸款增量並沒有計提壞賬準備。這就容易造成壹種錯覺:貸款壞賬準備是對今年年初貸款余額中可能出現的壞賬和壞賬的準備。即使收回今年年初的貸款余額,也要提取壞賬準備,但不壹定要在今年的貸款增量中提取壞賬準備。事實上,無論是年初的貸款余額,還是當年的貸款增量,只要今年不收回,就可能出現壞賬或壞賬。從化解風險的角度,應該為其提取壞賬準備,計入當期損益。但按照現行制度,壞賬準備只有在今年貸款增量與收回的貸款金額相同時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