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 ,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正常的貸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對所借出資金的所有權。對於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7日發布並實施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五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 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