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騙取貸款的目的和目的
騙取的貸款用於生產經營,而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應當以騙取貸款罪定罪;騙取的貸款用於個人揮霍或者償還個人債務的,應當認定貸款詐騙罪。
3、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
騙取貸款時單位有正常業務、較強的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就應該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4.貸款詐騙造成的後果。
如果騙取的貸款已全部或大部分歸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實際上沒有退回,我們應該進壹步調查不退回的原因。資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產經營,但因經營失敗而無法歸還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不是因為經營失敗,而是因為個人揮霍等原因,應該以貸款詐騙罪定罪。
5、事發後的歸還能力。
行為人在案發後有償還能力,並積極籌措資金償還全部或大部分借款的,應以騙取貸款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後不具備還款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借款未實際歸還,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