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應有計劃有目的地發放。銀行必須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在規定的額度內,按政策、合同和市場供求,區別企業、行業、產品擇優發放貸款。簡稱計劃性原則。
3.貸款必須與物資運動相結合。銀行貸款要有適用、適銷、適量的物資或財產作保證,使貸款所形成的貨幣購買力與商品供應量保持平衡。簡稱保證性原則。
4. 貸款必須按期歸還並支付利息。銀行貸款應根據商品生產和流轉的正常周期確定期限,到期歸還; 借款人還要承擔使用資金的經濟責任,銀行應根據貸款用途、期限分別計算利息。簡稱償還性原則。
5.所謂貸款原則是指銀行對貸款人發放貸款的基本準則,是銀行和借款人必須***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約束銀行貸款活動的行為規範。主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