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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濫用職權罪區別

違法發放貸款罪和濫用職權罪都屬於刑法中的職務犯罪,但是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貸款發放權限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貸款管理制度,將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或者將貸款額度超過審批權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簡單地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要行為是違反貸款發放的規定,給國家造成了經濟損失。

而濫用職權罪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具體來說,濫用職權罪的主要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法律規定,給國家造成了損失。

因此,兩者的區別在於,違法發放貸款罪是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有貸款發放權限的人員,而濫用職權罪則是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同時,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行為主要是違反貸款發放的規定,而濫用職權罪則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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