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3.人民法院查封被執行人不動產、凍結被執行人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4.申請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申請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有限。
債務已經清償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送達申請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並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終止。
由此可知,壹般周期為六個月。如果提前還清逾期本息,可以提前解凍,恢復正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