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貸款審查應當全面審查貸款調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審查調查人的盡職調查情況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誠信度、擔保、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
第十九條貸款風險評估應在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基礎上,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進行全面、動態的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擴展數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五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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