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時,個人收入證明屬於證明材料,屬於借款人家庭經濟收入穩定的證明,用以證明其還款能力,是貸款買房的必備憑證之壹。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壹、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他有效居住證明);
二、借款人家庭穩定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和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主管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擔保人同意提供書面擔保文件和擔保人的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八條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高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房屋價值。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貸款申請獲得批準後,貸款人將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資金以轉賬方式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