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的收入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1,貸款業務,
2,中間業務包括手續費,代理保險理財產品。
3,銀行間資金拆借。 貸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三、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