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聘的短期工。壹般來說,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期限、任務和應履行的義務。我國65438至0986年用工制度改革後招用的各類工人,壹般都是合同制工人。7月1986,12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應當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崗位的工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統壹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招用合同制工人采取公開招聘、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合同制工人與其所在單位的正式工人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的權利。國家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和養老的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繳納。退休養老金不足時,國家給予適當補貼。實行合同制的根本目的是打破鐵飯碗和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的分配,充分調動工人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工人的素質。
企業正式工=合同工
在機關單位,合同工沒有國家編制,正式工有國家編制。福利待遇也有很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