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在購房者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至3%的比例向物業所在區房產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2.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向專用賬戶繳納壹定標準的款項,用於其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壹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3.維修基金由物業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單個業主不得從銀行提取全部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是和特定的房屋結合在壹起的,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存在,也隨著房屋的存在而喪失,並不因特定所有人的變更而改變。當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由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