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住宅房屋標準按總房價的3%或1.5%或1%繳納,每套房屋具體比例要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購買時間、單價、購買面積、是否購買第65438次+0。非住宅按總房價的3%繳納。
2.專項維修資金:按電梯類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27.5(元/平方米)計算結果支付;非電梯住房標準按建築面積(平方米)?22(元/平方米)計算結果支付。
3.合同印花稅:總房款的0.05%(房屋免費)。
4.證照印花稅:按照5元/戶繳納。
5.產權登記費:住宅房屋按80元/戶繳納;非住宅房屋按550元/戶繳納;* * *證書費10元/人。
6.交易費用:非住宅按房價?支付計算結果的0.35%。
7.土地證辦證費:按有關規定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承擔契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計稅依據: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文件為應稅文件:
(壹)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是指單位和個人因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產權而制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