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信用貸款”壹般用於投資,如果貸款是以雙方共同名義或以共同財產作為抵押獲得的。那麽這筆貸款可以在雙方離婚時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同時,如果雙方將貸款用於投資,投資後的利潤可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後可以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置共同擁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