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授權的確定方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信用授權,原則上應根據其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在地區經濟環境、主要負責人信用經歷等因素賦予壹定權重,並通過風險指標量化評價合理確定。
此外,在確定授信時,還應適當考慮公司信貸、小企業信貸和個人信貸的業務特征。
信用授權的基本原則
(1)授權適度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兼顧信貸風險控制和提高審批效率的要求,合理確定授權額度和行使方式,以實現集權與分權的平衡。實施轉授權的,轉授權的金額、類型和範圍不得大於原授權。
②差異化授權原則。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和區域經濟環境實施差異化授權。
③動態調整原則。授權應根據各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業績、風險狀況、制度執行、經濟形勢、信貸政策、業務總量、審批手段等情況適時調整。
(4)權責壹致原則。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越權。視越權行為的性質和造成的經濟損失,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主要負責人離任時,必須有上級部門作出的離任審計報告。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超越權限或不按規定程序審批貸款的貸款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