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死亡後,壹般保證人對未償還貸款承擔還款責任。親屬為借款人擔保貸款的,擔保的親屬在借款人死亡後為其償還債務。如果沒有保證人,那麽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納稅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應當以其遺產償還,清償債務後剩余的遺產部分由繼承人繼承。
2.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後,有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不繼承遺產的,沒有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的義務。但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例如,借款人欠款1萬元,其遺產價值80萬元,可以用該遺產償還其中的80萬元,剩余的20萬元可以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償還,也可以由繼承人自願歸還。關於繼承人的順序,法律規定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3.還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借款人生前所欠貸款與他人共同申請,即使借款人死亡,共同還款人仍有還款義務,需要繼續償還欠款。如果既沒有擔保也沒有繼承,銀行和貸款機構通常只能處理壞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和債務的原則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