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房屋抵押貸款合同的特殊性。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之間雖然沒有主從關系,但有密切關系。簽訂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前提。同時,銀行在與買方簽訂貸款合同時,會要求買方以所購商品房或買賣合同項下的合同權利作為抵押物,為抵押合同提供擔保。按揭貸款合同的另壹個特點是貸款人的貸款目的單壹明確,就是買房。買受人在與房地產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時,已經認定不能再取得原商品房,應當承認買受人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經落空。
2.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不能實現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基於商品房按揭貸款合同的特殊性,本文是對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擴展解釋。需要註意的是,本條中的“解除”並未明確是法定解除還是協議解除,應理解為包含兩者。綜合分析,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僅賦予了買受人解除抵押合同的權利,而且銀行也有此權利,能夠妥善保護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