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借款合同》第十條,《借款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各執壹份。合同副本應提交給相關單位(如需公證或認證,應送至公證或認證機構),並各自保存。換句話說,只要是出借人,就有權保留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不得因《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而變更或終止,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本合同。壹方根據《借款合同條例》的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達成書面協議。
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支付貸款及應付利息。借款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擴展數據:
如申請個人消費汽車貸款業務,在抵押/質押合同或擔保合同生效後,經辦銀行應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計劃和借款人簽署的授權轉賬通知將貸款直接劃入指定的經銷商賬戶。然後會有相應的借款合同,當事人應該有借款合同。
如果貸款銀行不給業主合同,業主需要詳細咨詢貸款機構人員。由於不同地區存在壹定的差異,因此在申請貸款時,有必要請車主詳細咨詢當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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