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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抗辯權。保證期間,債權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得拒絕,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連帶責任保證是壹種責任重大的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其擔保範圍內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擔保人履行債務。如甲方向乙方借款65438+萬元,丙方為擔保人,明確承擔連帶責任。還款期過後,甲方因各種原因未能還款。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債權人,既可以直接要求甲方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方承擔還款責任,丙方不能拒絕乙方的要求..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意思:壹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約定明確;第二,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不履行債務的,保證人和債務人都不能免除責任。連帶責任保證責任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為前提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壹旦主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主債務,在保證實踐中,保證人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實際上是保證人放棄訴前抗辯權。因此,連帶責任保證形式的保證人責任較重,但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