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