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購房者會以銀行按揭的形式貸款買房。付完首付,壹般要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6個月內付清購房余款。但是,如果由於銀行政策的原因而不是購房者的原因,6個月後無法發放貸款。
根據《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因壹方原因致使買受人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借款合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如果因銀行單方政策原因導致買受人貸款不能按期支付,使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種情況下不能歸咎於買受人或開發商,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開發商應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買受人有合法的解除權,因此完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