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以機動車作為抵押的,應當在登記地車管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四條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人民法院調解、判決或者裁定撤銷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抵押權人應當填寫申請書,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批註註銷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壹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