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或者受到壹定的限制。
(壹)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地面無建築物、構築物和在建工程,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除外。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四)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物不得抵押。
(六)已依法納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七)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的,抵押金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的份額和收益為限。
(八)違章建築或臨時建築不能用於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