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度放款原則:在中長期貸款發放過程中,銀行應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進行付款。如果是分次發放或發放手續較復雜,銀行應在計劃提款日前與借款人取得聯系。借款人如需變更提款計劃,應於計劃提款日前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出申請,並征得銀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經銀行批準擅自改變款項的用途,銀行有權不予支付。
(3)資本金足額原則:銀行需審查建設項目的資本金是否已足額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到位,貸款支取的比例也應同步低於借款人資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貸款原則上不能用於借款人的資本金、股本金和企業其他需自籌資金的融資。
1.貸款原則是指銀行管理貸款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不同社會制度下銀行貸款均應遵循壹定的原則。資本主義銀行為了追求利潤,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成為貸款的三大基本原則。社會主義銀行的貸款原則與資本主義銀行有根本的區別。我國銀行在實踐中確定了貸款三原則。其內容是: (1)貸款應有計劃有目的地發放。銀行必須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在規定的額度內,按政策、合同和市場供求,區別企業、行業、產品擇優發放貸款。簡稱計劃性原則。(2)貸款必須與物資運動相結合。銀行貸款要有適用、適銷、適量的物資或財產作保證,使貸款所形成的貨幣購買力與商品供應量保持平衡。簡稱保證性原則。(3)貸款必須按期歸還並支付利息。銀行貸款應根據商品生產和流轉的正常周期確定期限,到期歸還; 借款人還要承擔使用資金的經濟責任,銀行應根據貸款用途、期限分別計算利息。簡稱償還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