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沒貸下來,還要我賠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也就是說貸款後放款到賬,貸款合同才會成立生效,貸款人收到錢就得承擔還款義務。而如果貸款沒下來,借款合同是不成立的,壹般情況下借款人也沒有還款義務,更不用承擔違約金。 不過也有特殊情況,像要是辦理房貸沒下來,因為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了,首付款也付了,是需要看是哪方的過失,比如是貸款人還是開發商。 如果是貸款人的過失,比如資信條件沒有過關,像有征信不良,或者放貸前新增大額負債、逾期等,導致貸款下不來的。貸款人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其中就包括賠違約金,法律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具體多少以合同約定為準。 如果是開發商的過失,辦理房貸要拿不動產權證,需要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並提供購房協議書正本、收款賬號等才能辦下來。要是開發商五證不全等導致貸款下不來,貸款人可以反過來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以上即是“貸款沒貸下來,還要我賠違約金”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