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承認受其委托的,代筆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2.如果欠錢人後來追認,代筆人不承擔還款責任;
3.債務人拒不承認,又無其他證據的,書寫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借條註意事項:
1.借條中最好附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借款人簽字時,出借人必須親眼看著自己簽字,防止借款人與他人簽字,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3.借款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對其原文以外的內容進行抗辯;
4.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差異的語言。簡單和語義簡單的借條是最標準的借條。避免“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辨出誰是出借人,誰是借款人;
5.名字應該寫成借條,而不是欠條。它們的法律含義有很大的不同。借據有效期20年,借據2年。
綜上所述,給別人寫借條壹般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最好是讓誰借錢誰寫借條。別人寫的簽名沒用。但是,別人寫借條,我簽字是有效的。因為我的簽字相當於承認了借條的內容,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