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關於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遼住建〔2016〕58號)精神,推進全市結構性改革尤其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增加就業和職工現金收入,結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規範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單位、職工各12%的,壹律予以規範調整,不得超過12%。
二、按照市政府《關於進壹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大政發〔1999〕66號)和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及其他相關房改政策規定,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形式發放住房貨幣補貼的職工,其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各12%,存儲於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其余部分作為住房貨幣補貼,參照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
三、繳存單位可在單位、職工各5%—12%之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低於10%的,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四、連續虧損1年以上,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不高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50%的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後,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五、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相關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暫按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