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壹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給妻子投保巨額保險後,故意殺死被保險人妻子,意圖騙取三千萬保險金。值得註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張某沒有得到保險金,沒有得逞,屬於保險詐騙罪未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張某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競合,應被數罪並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