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於存貨(現貨)質押貸款業務涉及倉儲企業、貨主和銀行的利益,因此需要有壹套嚴謹完善的操作流程。首先,業主(借款人)與銀行簽訂《銀企合作協議》和《賬戶監管協議》;倉儲企業、貨主和銀行簽訂倉儲協議;同時,倉儲企業與銀行簽署了《協助行使質權不可撤銷保函》。其次,發貨人按約定數量將貨物交付至指定倉庫,倉儲企業接到通知後確認開立庫存專用倉單;委托人當場在庫存專用倉單上進行質押背書,倉庫簽字後,委托人提交給銀行申請庫存(現貨)質押貸款。其次,銀行審查後簽訂貸款合同和存貨(現貨)質押合同,並按照存貨價值的壹定比例向業主在銀行開設的監管賬戶放款。最後,在貸款期間實現正常銷售時,將貨款全額轉入監管賬戶,銀行根據收到的金額向業主簽發分提單,倉庫根據約定要求核實後發貨;貸款到期歸還後,余額可以由所有者(借款人)控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飛機;⑹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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