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 借款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在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借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的職工;
(二)申請時在公積金中心已連續壹年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沒有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且首期付款金額不低於所購住房價值的30%;
(四)有較穩定的職業及經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五)有公積金中心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作為保證人;
(六)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購買我市第二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對象,僅限於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我市平均水平的繳存職工家庭,且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