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案發時,陳少亞實際詐騙被害人陳蘭芬等50余人2.2億余元。
2008年2月,陳少亞逃到北京,以逃避債務。同年9月2日至6月5438+00,陳少亞主動到樂清市柳市鎮人民政府辦公室處理民間非法金融活動,配合清理債務。同年10月25日,10,陳少亞因債務清償時被債權人阻攔報警,當日被刑事拘留。
案發後,陳少亞通過返還現金、變賣房產、汽車等方式返還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25965438元+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少亞以高額收益率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致使募集的數額特別巨大的資金無法返還他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受到嚴懲。但鑒於被告人陳少亞歸案後主動到樂清市柳市鎮處理非法民間金融所幫助化解債務,同時能夠如實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他已投案自首並部分退還贓物,被判處死刑但未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