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辦理轉移登記的情形如下:
1、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壹致的;
2、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3、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4、有本規定第九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車輛過戶需要的材料:
1、車輛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登記副表(車輛所轄區車管所抽取,帶身份證、行駛證去抽取);
4、車輛購置附加稅證;
5、買賣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如果是外地戶口,需要攜帶暫住證,買方的暫住證需要滿壹年。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轉讓登記:
(壹)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壹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要求使用年限壹年以內的機動車;
(四)屬於第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