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壹的保險條款和基本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壹般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核定保險費率。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和核算。保險費率有較大幅度調整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舉行聽證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進行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整體盈虧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擴展數據:
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以後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至最低標準。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壹年度提高保險費率。重復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提高保險費率。
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的,不提高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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