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汽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車貸購買的營利性汽車;二手車是指自註冊登記之日起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日止,依法變更所有權並辦理轉移手續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使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由新能源驅動的車輛,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