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但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壹)既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內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同時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