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
(4)1998下半年開始停止實物分房,逐步實行分房貨幣化。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停止住房實物配租後,新建保障房原則上不租不售。職工購房的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壹些地方由財政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轉化而來的住房補貼。
(六)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當地壹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比值)在4倍以上,財政和單位的原住房建設資金可轉為住房補貼。在無房且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可以實施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