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欠貸,無力償還,父母有沒有義務替其還款,這個要與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的,因子女還是未成年人,所以父母是要償還子女到期的網貸的;吳國子女雖然已經年滿十八周歲的,但是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比如精神病人),父母也是有償還義務的。在以上兩種情況下,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要對子女的債務負責的。
如果子女年滿十八周歲的,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就沒有償還的義務,因子女已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了,就要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而負責。但是,如果父母為子女的貸款提供擔保的話,那麽父母也是有償還義務的,不過父母負的是擔保人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未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說,傳統的“父債子償”和“子債父償”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