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短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工程材料)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礦業權減值準備等。
資產減值損失: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確定某項資產的應收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並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確認損失。原則上,當企業所有資產發生減值時,減值損失應及時準確計量。因此,資產減值包括所有資產的減值。但由於資產性質不同,使用的具體標準也不盡相同。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1.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將該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2.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攤銷費用應在未來期間進行相應調整,使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在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得到系統分攤。
3.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