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②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④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告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罪行;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可能自殺或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