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損失是怎樣轉回的?
新會計準則只允許流動資產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日後可以轉回,比如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等。資產減值損失轉回會計分錄如下:
借:計提的減值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主要包括存貨跌價準備、壞帳準備、消耗性生物資產跌價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準備、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等。
資產減值損失:由於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而造成的損失。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範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
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應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對於確認後的資產減值損失,以後期間不得轉回。
不可以轉回的資產減值損失有哪些?
壹些長期的減值準備不可以轉回,主要包括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減值準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