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財政部、央行聯合發布的《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細節披露。《通知》規定,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職工,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通知》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互認和轉移接續,推進異地貸款業務。《通知》放寬了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首次明確公積金貸款可以異地辦理。《通知》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於85%的設區的市,適當增加首套自住住房貸款。
除了放寬公積金繳存年限,《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互認和轉移接續,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即職工可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其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繳存時間。
在外地購房後,只要提供購房合同、首付發票、契稅完稅證明、職工所在單位提供的“職工異地購房證明”、基本養老保險證明,就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